【資料圖】
1、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而危及到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2、例如:甲借乙1000元,2012年12月20日之前歸還,丙借甲2000元,2012年2月20日之前歸還,此時丙的債務已經到期,而甲一直不向丙追要或者拒不主張自己的2000元債權,甲又沒有其他的財產來清償乙的1000元。
3、那么這時乙就可以自己作原告,丙作被告向法院起訴,讓丙向自己清償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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