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針對浦發銀行、廣發銀行在此前重大案件中暴露出來的突出問題,近期銀保監會依法對時任董事長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處罰問責。
10月12日,針對浦發銀行、廣發銀行在此前重大案件中暴露出來的突出問題,近期銀保監會依法對時任董事長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處罰問責。
銀保監會表示,浦發銀行和廣發銀行兩案反映出部分銀行保險機構的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履職有效性不足,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仍需持續強化。
與此同時,12日,銀保監會為統一規范銀行業和保險業行政處罰程序,還發布了《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
著名經濟學家、九江學院國際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孫飛告訴本報記者:“此《辦法》的發布,主要是為了加快推進機構改革后銀行業和保險業行政處罰程序的統一規范,完善行政處罰工作機制,嚴肅整治市場亂象,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未來,銀行市場與保險市場的行政處罰將建立新標尺,追求統一性、規范性、嚴謹性。”
浦發、廣發撕不掉的標簽
銀保監會表示,廣發銀行2012年至2016年期間合規經營類與風險管理類指標設置不合規,同時在員工行為管理、輪崗制度、案防制度建設與執行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在多個因素綜合影響下,廣發銀行惠州分行爆發了違法違規擔保案,影響惡劣。廣發銀行時任行長利明獻在管理中存在失職行為,時任董事長董建岳未及時糾偏并監督高管層有效履職,均被處以警告。
銀保監會所言廣發銀行惠州分行爆發的違法違規擔保案即此前轟動一時的僑興債違約一案。
“僑興債”事件最早要追溯至2014年底,廣東惠州僑興集團旗下“僑興電信”、“僑興電訊”兩家公司的私募債券產品在廣東金融高新區股權交易中心備案后,在招財寶平臺發布,本金合計11.46億元。
2016年底,私募債到期無法兌付,還本付息責任落到了提供保證保險的浙商財險頭上,而該公司稱廣發銀行惠州分行為公司出具兜底保函,因此要求其承擔責任。隨后,又引發了廣發銀行與浙商財險的真假保函之爭。
僑興債違約爆發后,牽出廣發銀行惠州分行員工與僑興集團人員內外勾結、私刻公章、違規擔保案件。銀監會曾表示,這是一起銀行內部員工與外部不法分子相互勾結、跨機構跨行業跨市場的重大案件,涉案金額巨大,牽涉機構眾多,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為近幾年罕見。
2017年12月,廣發銀行因違規擔保案件被原銀監會罰沒7.22億元,這一罰款金額堪稱史上最大。在此之后,5家充當通道的信托公司以及13家涉案出資機構均被罰。僑興債違約一案,各家涉案機構合計被罰金額超21億元。
如今,“僑興債”、“7億天價罰單”都成為了廣發銀行撕不掉的標簽。
而浦發銀行是迫使銀保監會開出第二張天價罰單的機構。
銀保監會表示,浦發銀行成都分行此前發生違規發放貸款案件,浦發銀行對該分行授信業務風險狀況嚴重失察,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核查整改,同時還存在有關重大審計發現未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關鍵崗位輪崗制度執行不力等問題。浦發銀行分管相關業務的副行長穆矢被處以警告并處罰款30萬元。時任董事長吉曉輝、時任行長朱玉辰在管理中存在失職行為,均被處以警告并罰款20萬元。
監管所指即2017年浦發銀行成都分行為掩蓋不良貸款,通過編造虛假用途、分拆授信、越權審批等手法,違規辦理信貸、同業、理財、信用證和保理等業務,向1493個空殼企業授信775億元,換取相關企業出資承擔浦發銀行成都分行不良貸款。
今年初,銀監會將上述事件定性為“一起浦發銀行成都分行主導的有組織的造假案件,涉案金額巨大,手段隱蔽,性質惡劣,教訓深刻”。四川銀監局發布通告稱,依法對浦發銀行成都分行罰款4.62億元;對浦發銀行成都分行原行長、2名副行長、1名部門負責人和1名支行行長分別給予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取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警告及罰款,并且相關涉案人員已被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值得一提的是,在浦發銀行成都分行一案中,銀行利用殼企業以承債式收購的方式騰挪不良貸款,實際就是用殼企業低價收購出現壞賬的企業,同時轉移債務,再對殼企業授信,用新款還舊債,使本應為關注或者不良級別的貸款變為正常。
這家用空殼公司堵住幾百億不良窟窿的分行,此前卻一直宣稱其“長期不良貸款為零”。“看不見的冰山更危險”。浦發銀行一案為銀行業內部管理敲響了警鐘。
廣發證券銀行業團隊曾發表觀點稱,對于浦發銀行本身不良的擔心并不是最重要的問題,重要的是市場可能會對此前一輪銀行資產負債表擴張中高杠桿銀行的不良率進行系統性重估。
此次,銀保監會表示,上述兩案反映出部分銀行保險機構的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履職有效性不足,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仍需持續強化。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繼續推動銀行保險機構持續健全公司治理,強化內部控制機制建設,督促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高級管理層有效、規范履職,全力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
將統一規范行政處罰程序
在披露對上述兩家銀行的處罰外,12日,銀保監會還發布了《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
事實上,銀保監會合并后,對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作出處罰的依據依然是原銀監會和原保監會分別出臺的相關辦法。
若《辦法》實施,《中國銀監會行政處罰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8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國保監會令2017年第1號)將同時廢止。
根據《辦法》規定,銀行業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其他銀行業機構。
保險業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以及其他保險業機構。
《辦法》全文共計9章99條,包含的行政處罰一共有12類,分別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金融(業務)許可證、取消(撤銷)任職資格、限制保險業機構業務范圍、責令保險業機構停止接受新業務、撤銷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責令撤換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或者禁止進入保險業,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等。
在行政處罰機構設置方面,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行立案調查、審理和決定相分離的行政處罰制度。銀保監會表示,將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設在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法律部門;暫未設立法律部門的,由相關部門履行其職責。
同時《辦法》明確行政處罰的管轄范圍和管轄權。如明晰異地實施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派出機構管轄;交叉檢查或者跨區域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應當提請有管轄權的監督管理機構立案查處;投訴、舉報等工作中發現的互聯網保險違法行為的管轄權,原則上由投保人住所地派出機構查處。
發現當事人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銀行保險監管規定,監管部門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且有管轄權的,應當予以立案,調查終結后,立案調查部門應當制作調查報告。
取證方面,《辦法》指出其主要內容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內容。在收集物證時,調查人員應當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
案件審理方面,《辦法》指出主要有兩方面要求,一方面,需要移送行政處罰委員會的,由立案調查部門提出處罰建議,將案件材料移交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另一方面,其他案件由立案調查部門根據查處分離的原則,指派調查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進行審理,行政處罰委員會則進行處罰審核。審議的參考標準主要包括程序是否合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行為定性是否準確,責任認定是否適當,量罰依據是否正確,處罰種類與幅度是否適當。
此外,《辦法》指出,當事人有權利告知與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在規定時間內進行陳述和申辯,其中權利告知中,監管部門需要載明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內容。
最后,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案件審理審議情況和當事人陳述、申辯情況及聽證情況擬定行政處罰決定書。
孫飛表示:“《辦法》的出臺對金融市場未來的規范穩健發展,以及對金融機構高管的違法行為和道德風險都起到了很好的約束作用,同時,對控制金融風險,防范化解金融風險都起到了前瞻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