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資本市場的“基礎法”和“根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下稱《證券法》)終于迎來“升級版”官宣消息。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翔介紹稱,《證券法》的修訂,始終堅持一條主線,即市場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
注冊制無疑是此次新《證券法》修訂的重要內容。新《證券法》第九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其中,“注冊”代替了“核準”。
巨豐投顧高級投資顧問胡崗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從全面推行注冊制的角度來看,對外,這顯然是同全球資本市場接軌的舉動;對內,與核準制相比,其最大的特征是在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判斷。也就是說,在注冊制的推行下,“上市”將不再是一個耀眼的“入場券”。
從具體內容上看,新《證券法》對證券發行注冊制做了比較系統完備的規定。其中,在證券發行條件上明確,將現行《證券法》規定的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天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何海鋒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舊版《證券法》中可量化的“具有持續盈利能力”指標是與核準制相適應的,便于中心化和標準化審核;新版《證券法》將其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這是一種監管思路的轉變,且與注冊制相適應,因為經營能力比盈利能力更加包容和多元,也更有理由交給去中心化的市場進行自主判斷。
在此基礎上,業界共識,注冊制與實質審核(核準制)的主要區別在于,審核機關是否對公司的價值做出判斷。同時,證券發行注冊的目的是向投資者提供據以判斷證券實質要件的形式資料, 以便做出投資決定,證券注冊并不能成為投資者免受損失的保護傘。
此外,證券發行更加強調經營能力,無疑將為“硬科技”企業進一步打通資本關口。私募排排網基金經理夏風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在過去,傳統制造業和服務業呈現出重盈利、輕競爭格局,上市規則從盈利出發,對IPO企業進行硬性約束。新修訂的證券法做出這種改變,既是注冊制落地的客觀要求,也是與時俱進的制度性完善,可以吸納更多新經濟企業通過注冊制上市,獲得資本市場的扶持。“其是順應了科創企業、互聯網企業、新經濟企業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和國際市場接軌。”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認為,該發行條件的修訂,從投資角度來說,也讓“投資有門檻”不再是一句空話。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證監會原主席肖鋼在12月27日由主辦的第三屆新時代資本論壇上回應稱,股票的供給并不決定股市的中長期走勢,股票的供給對需求的沖擊也并不是直接對應的。實證分析表明,“牛短熊長”不是IPO擴容造成的,它有更深層次的制度原因和體制機制原因。所以,推進注冊制改革,不僅涉及股票發行,而且事關重塑資本市場的生態環境,是一項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牽牛鼻子”的工程,可以帶動和促進資本市場相關領域的改革。
因此,這一“牽牛鼻子”的重大工程也將分步實施、穩中求進。如中國證監會法律部主任程合紅介紹,證券市場有不同的板塊和證券品種,所以推行注冊制在客觀上不可能做到一步到位,這也是新《證券法》此次增加一條授權國務院對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作出具體規定的考慮。同時,創業板改革試點注冊制正在實施過程中,證監會將充分考慮市場實際,把握好證券發行、注冊和市場承受力的有機統一。
前海開源基金執行總經理楊德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從整體來看,新《證券法》適應了當前市場要求,有利于促進A股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此次修訂對注冊制有具體的部署,在科創板試點注冊制取得初步成效后,將注冊制從科創板這塊“改革試驗田”向其他板塊進一步推進。
“注冊制并不意味著什么公司都能上,還是有‘審核’的。”楊德龍進一步分析道,“交易所也會根據市場的情況及承受能力,來決定受理的公司的數量和發行規模等,防止由于市場本身產生的反作用力,導致注冊制在實施過程中對市場造成較大的沖擊。”
據記者統計,今年以來截至12月29日,證監會共核準了126家企業的IPO批文。而科創板方面,上交所官網顯示,截至12月29日,80家公司注冊已經生效,另有27家公司提交了注冊申請。由此可見,開市不到半年的科創板企業注冊生效速度較核準制明顯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