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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特約評論員 曹中銘
日前,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審理了原告廈華電子(即退市廈華)訴被告上交所終止上市決定一案,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廈華電子的訴訟請求。這是全國首例因不服交易所按照退市新規作出的終止上市決定而訴請撤銷的案件。筆者以為,滬深交易所作出的退市決定權威性不容挑戰。
廈華電子原是一家專業電視機生產企業,曾被稱為“彩電大王”“彩電霸主”,當年紅火時風頭一點也不輸四川長虹(600839)。但隨著技術進步與革新,該企業逐漸沒落,業績也是每況愈下,而保殼則成為企業的“重頭戲”。
自2016年以來,廈華電子便深陷虧損泥潭,2020年因營收低于1億元的門檻,被上交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2021年扣非凈利潤繼續虧損,盡管實現營業收入1.52億元,但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或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后的金額為0元,上交所決定終止廈華電子股票上市。在歷經退市整理期后,今年6月30日廈華電子股票被上交所摘牌。此后,因不服上交所作出的退市決定,廈華電子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退市決定。
上市公司退市,在當前的市場中已成常態。但一家上市公司退市后提起行政訴訟,卻是非常罕見的。表面上看,廈華電子不服上交所作出的退市決定,也并非沒有理由。比如廈華電子認為,2018年以來該公司即以農產品(000061)進口為主營業務,在2021年度相應營業收入核查中,應當被認定為主要營業收入,上交所根據審計機構專項審核意見認定廈華電子營業收入為零元,并據此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此前,雖然退市制度經過多輪次的改革,但仍然存在漏洞,滬深市場上的股市“不死鳥”與“空殼”公司大行其道。2020年證監會對退市制度再次改革并推出退市新規,其中新增“凈利潤+營收”的組合考核指標,主要劍指股市“不死鳥”與“空殼”公司。
而且,為了防止上市公司通過營收指標規避退市,上交所還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2號-財務類退市指標:營業收入扣除》《科創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業務指南第9號-財務類退市指標:營業收入扣除》等規章制度,明確營業收入扣除事項,其中就包括貿易業務。廈華電子所主張的1.52億元的營收,實際上是貿易業務產生的收入,并非核心業務所產生的收入,上交所據此認定其主營業務收入為0元。
筆者以為,上海金融法院駁回廈華電子的訴訟請求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廈華電子欲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擺脫退市命運的奢望將無法實現。
因觸發“凈利潤+營收”的組合條款,廈華電子只是眾多退市新規實施后被強制退市的上市公司之一。可以說,經過多輪改革,上市公司退市所取得的成績是有目共睹的。截至目前,像欺詐發行退市第一股、重大信息披露違法退市第一股、面值退市第一股、年報非標退市第一股、重大違法退市第一股、主動退市第一股、不披露年報退市第一股等各種類型退市的上市公司都已出現。特別是在退市新規實施后,不僅上市公司退市實現常態化,每年退市的上市公司數量大幅增加,在退市新規的加持下,滬深股市也開啟了去垃圾公司化、去“空殼”公司化、去股市“不死鳥”化的進程,這無形中有利于進一步凈化市場環境,提升市場投資價值,改變炒作垃圾股的風氣,倡導正確投資理念。所有這一切,對于資本市場的發展無疑將是大有裨益的。
當然,由于退市涉及市場各參與方的利益,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滬深交易所作出退市決定時,需要慎之又慎。退市決定既要服眾,更要辦成“鐵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