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已申請的強制執行的方式:
1.申請執行人寫一份撤銷執行申請,然后遞交到人民法院。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2.人民法院收到申請書后,執行局會根據申請人的意見終止強制執行程序。
人民法院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在判決生效后兩年內,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如果超過兩年期限的,不能再申請強制執行。
找法網提醒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1.執行申請書。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2.生效法律文書原件。
3.執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4.申請人不能親自到法院申請執行,需委托代理人代為其申請執行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
5.法律文書的生效證明。屬本院判決、調解、裁定的,應由經辦法官或書記員簽字證明已經生效。
6.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清單。
三、強制執行個人財產可以執行的財產如下:
1.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等財產;
6.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
7.強制被申請執行人返還特定的財物;
8.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關鍵詞: